第一条 司机必须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,遵守公司管理规定,服从领导安排,做到安全驾驶。
第二条 司机应爱护车辆,定期保养,及时维修,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,确保车辆正常行驶。日常保证车辆整洁完好,按要求及时打扫和清理车辆卫生,做到外表干净无污点,厢内清洁无杂物。
第三条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,应静候出车。有要事确需离开的,要报告去向和所需时间,经批准后方可离开;出车回来,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。出车前,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、电、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,发现不正常时,要立即加补或调整。
第四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。不会检修的,应立即报告负责人,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(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)。未经批准,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,违者费用不予报销。
第五条 停车务必选择安全路段,减少对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干扰。停放车辆离开前,须确认已落实安全停放和防盗措施。不准私自用车。司机出车执行任务,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,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,并说明原因。
第六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,出车前务必保证证照齐全、有效,杜绝准驾不符、病车上路、疲劳驾驶、酒后驾车等危害安全的行为。
第七条 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及普通安全常识的车辆使用行为,及处置严重不当的,由此造成事故损失由司机承担责任和后果,公司不对损害负责,不予以报销相关罚款。
第八条 司机须保持通讯畅通,未能及时应答的,事后须说明原因。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,应无条件服从,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。
第九条 严守秘密,不得泄露领导谈话内容,在领导洽谈业务、商谈事务时,能回避的要自觉回避,不能回避的不准随便插话。。
第十条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,不得将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;如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将车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的,要做好登记,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。